
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應當向哪里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明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八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jīng)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fā)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是多長?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仲裁委員會發(fā)現(xiàn)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應當怎么處理?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九條規(guī)定,仲裁委員會發(fā)現(xiàn)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移送的案件按照規(guī)定不屬于其管轄,或者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xié)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